教育厅文件
教育厅文件

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教育厅文件 > 正文

关于网络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12/08 00:00:00 作者: 点击数:

关于网络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教位[2005] 1号

省内各网络教育学院试点高校:


  2000年7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并分别于2001、2002和2004年就网络教育试点工作印发过多个文件,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各试点高校为网络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网络教育的办学质量,结合我省网络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教高厅[2000]10号文件规定,今后各试点学校每年度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实际招生情况和校外网络教学支撑服务机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对网络教育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宣传广告,各试点高校要由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请各试点高校按照文件要求将本校开展网络教育试点工作以来的有关情况整理、汇总,并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以学校名义报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


  二、按照教育部教高厅[2002]8号文件和教高厅[2004]9号文件关于高校网络教育应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要减少并最终停止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教育学生的要求,从2005年秋季起,我省试点高校停止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网络教育学生。


  三、各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毕业资格审查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由试点学校的行政职能部门(教务处、学位办)统一管理、统一负责。


  四、2005年秋季(含2005年)以前招收的网络教育学生需授学士学位的,由试点学校就需补订的学位证书及数量直接请示国务院学位办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五、从2005年秋季以后入学的网络教育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学位办[2005]31号)文件执行,各试点学校对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